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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生态环境局问政平台

日期:2025-04-04 07:15:24   来源:QY球友会体育

  根据省委、省政府批准的《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》(鲁厅字[2009]51号)和《济宁市委、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建议》(济发[2009]24号),设立济宁市环境保护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
  (二)加强环境政策、规划、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;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、协调、监督的职责;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、环境监管的职责。

  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、法律和法规;拟订环境保护规划、政策并组织实施;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;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、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。

  (二)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;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;指导协调各县(市、区)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、预警工作;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;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、区域污染防治工作;组织并且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

  (三)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;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;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;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;督查、督办、核查各县(市、区)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;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、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

  (四)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、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;按市政府规定权限,审批、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;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;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;参与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工作。

  (五)承担从源头上预防、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;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;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
  (六)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;拟订水体、大气、土壤、噪声、光、恶臭、固态废料、化学品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;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;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。

  (七)拟订生态保护规划,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,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很多类型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,协调、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治工作;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、审批建议,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;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,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,牵头生物物种资源(含遗传资源)保护和管理工作,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。

  (八)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;拟订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、规划;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;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;监督管理安全、放射源安全;监督管理、核技术应用、电磁辐射、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;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。

  (九)负责环境监视测定、统计和信息发布;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;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做调查评估、预测预警;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,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,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。

  (十)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,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;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。

  (十一)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;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,统一对外联系;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,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;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,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。

  (十二)组织、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;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,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,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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